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
一小区23时许发生火灾
睡梦中的人们惊慌逃生
但依然有5人受伤
其中1人(章某,女)
因烧伤构成人体损伤八级
开颅术后构成人体损伤十级
精神伤残九级
近期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5名被告赔偿章某的
人身损害、家庭财产损失
共100余万元
2021年10月28日23时许,安吉县昌硕街道罗马风情城15幢2单元一层楼梯间发生火灾。
火灾发生时,住在该单元高层的5人在逃生过程中受伤。当晚,5名受伤人员被送往医院救治。
涉案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系徐某某、陈某某的电动车使用物业公司管理的用于放置电梯配件和交换机的机箱内插线板充电,导致插线板短路,引燃停放在楼梯间的三辆电动车。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安吉县人民法院认为,徐某某、陈某某、胡某某三人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出口,占用、堵塞安全出口的行为违法。
陈某某、徐某某私自使用为共用设施提供电源的插线板为自己的电动车充电,造成电路超负荷,出现插线板线路故障,引发火灾。
陈某某、徐某某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胡某某的电动车同时停放在公共楼梯间内,被引燃后起到了助燃的作用,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
安吉县人民法院同时认为,物业负有对小区内电动车停放及充电进行管理的责任,却怠于履行管理义务,对小区内电动车违法占用安全出口、违规停放充电等现象未采取相应措施加以管理,未能排除安全隐患,对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此外,银杏物业在火灾发生后没有采取有效应急措施,致使损失扩大化。
广播公司在弱电机房安装一插线板,且未对弱电机房做防护措施,导致插线板被住户用于电瓶车充电,短路引起火灾,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对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次火灾事故既造成了一定的家庭财产损失,又造成居民受伤。其中造成伤势最重的是章某,其伤势经鉴定,因烧伤构成人体损伤八级;开颅术后构成人体损伤十级;精神伤残九级。
经该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徐某承担30%的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66326.36元),陈某与为其电动自行车充电的朱某共同承担30%的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66326.36元),小区物业承担30%的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66326.36元),胡某承担10%的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2108.8元)。故共计赔偿章某1221087.88元。
★★★
根据数据显示
有80%的电动自行车火灾
是在充电时发生的
其中超过一半
发生在夜间充电过程中
这些画面触目惊心
01 充电过程中自燃
02 行驶过程中自燃
03 非使用过程中自燃
通过上述案例
可见电动自行车电池起火
有多可怕
我们日常生活中
要规范使用它们
图文来源丨中国消防、浙江消防、安吉县人民法院
初审丨谢冠能、黄李敏
复审丨谢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