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是人员集中的场所,由于学生的自防自救能力较弱,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因此,制定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各单位和学校消防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校园稳定,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学校和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文件的精神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中山大学新华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处室、院系、单位,在学校校园内工作、学习、生产、生活的各类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遵循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各处室、院系、单位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共同保障学校消防安全。
第五条 学校全体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六条 学校保卫处每年定期对学生、教职工、宿管、校卫队等相关人员进行消防培训,提高全校师生员工消防意识。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我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各处室、院系、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是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人,代表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消防维保公司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 保卫处是负责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根据国家的消防法规和本《规定》,在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代表学校依法行使消防安全工作职能,对全校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审核并经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协助消防管理人管理两个校区的志愿消防队员,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五)协助消防管理人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六)监督检查各实验室、仓库做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监督校内各单位明火作业情况;
(七)监督检查学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维保公司进行检验、检测和维修;
(八)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九)协助其他部门做好学校内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工程等区域的消防设施安装和改造;
(十)协助其他部门做好有关活动的消防安全保障工作;
(十一)建立健全学校消防日常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二)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院系、处室)治安和防火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活动,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难以消除的,应及时向保卫处报告具体情况;
(二)建立本单位(院系、处室)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励、奖惩制度;
(三)协助保卫处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按规定申请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有效;
(五)按规定申请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七)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应及时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八)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理火灾事故;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校园管理服务中心、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熟悉宿舍楼层所有消防器材的位置及使用方法;
(二)协助保卫处管理好学生宿舍的消防设施、器材,积极参加消防演练培训;
(三)加强对学生宿舍用电的监督和管理,禁止学生使用高功率电器;
(四)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并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报告有关情况;
(五)保障学生宿舍安全出口畅通,消防设施、灭火器材不被外物遮挡,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学校全体教职工、学生、宿管、校卫队、保洁人员、电工等在校生活、工作、学习的人员,均应履行以下消防职责:
(一)爱护学校消防设施和器材,发现有损坏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及时向学校保卫处反映;
(二)积极参与学校举办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升自身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初级火灾处置能力;
(三)住在学校学生宿舍的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禁止在宿舍使用电磁炉、电饭锅、电炖锅、电热水壶、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
(四)学生宿舍禁止私接、乱拉、乱架电线,以及偷电漏电行为;
(五) 不把电脑放到床上、不将电插座挂到蚊帐架上、不在没人的时候点蚊香、不抽烟、不烧纸屑、不带火种进入实验室、仓库、宿舍等重要、危险场所;
(六) 在我校工作、生活、学习的全体人员均有义务为学校火灾救援提供相应的便利;
(七) 发现火灾发生时应及时报警,并将火灾的具体情况报告学校保卫处,争取救援时间,减少火灾损害;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十三条 校属各单位(院系、处室)各自负责两个校区本单位的实验室、教研室、仓库、办公室、图书馆、设备仪器间、学生宿舍、教师公寓以及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保卫处、总务处、校园管理服务中心、学生处、其他各院系,按照工作分工,共同管理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具体职责如下:
(一)保卫处
1.学校保卫处是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单位,负责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对设置在学生宿舍内的建筑消防系统设施(应急灯、消防栓、灭火器、逃生指示牌等)的维护、保养工作,按规定配备、管理和维护各种安全设施级器材;定期检查学生宿舍建筑消防系统设施,一旦发现消防系统设施出现老化、损坏等情况,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保证消防报警、供水、喷淋等系统设施的正常使用。
2.组织制定并执行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工作;每月开展一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对存在的消防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必要时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学生宿舍进行突击检查,有权没收违章电器和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器具,并以书面形式将检查结果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及学生所属专业;每天不少于一次对学生宿舍进行治安消防巡查,并在巡查记录表上做好巡查登记。
3.建立学校志愿消防队员,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二)总务处
1.总务处作为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是学生宿舍日常消防安全工作顺利开展的主要保障力量,主要负责保证学生宿舍内消防通道通畅以及供水供电设施的使用安全。
2.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学生宿舍管理人员逐级落实管理责任,把岗位职责落实到人。经常组织工作人员对学生宿舍进行检查,有权没收违章电器和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器具,并以书面形式将检查结果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及学生所属专业。
(三)校园管理服务中心
1.学生宿舍管理员(简称宿管)为所属学生宿舍楼宇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对所负责的学生宿舍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直接责任人应保证所辖宿舍楼宇内的消防疏散通道畅通无阻,并加强对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管理工作,有义务确保设置、配备在所辖学生宿舍大楼内的消防设施和器材齐备、完好、有效。同时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不被埋压、圈占、擅自挪用、拆除、停用等。归属学生宿舍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的消防设施、器材,例如: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水带、水枪、警铃、消防应急灯及安全疏散标志等,对损坏、缺失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及时上报学校保卫处,由保卫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统一配置。
2.校卫队为学校所有区域的消防直接负责人,对所负责的行政楼、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学生宿舍、饭堂、水电房、仓库等重点消防安全区域负直接责任。校卫队必须每天至少3次对学校重点消防安全区域进行巡查,并在台账上做好登记;每天至少一次对学生宿舍进行消防安全巡查并做好登记台账。如发现消防隐患应及时向保卫处报告情况,由保卫处派专人处理;如发现火灾,应根据学校消防管理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并积极参与救援,确保学校的师生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四)学生处
1.加强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将其纳入学生入学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2.组织各院系参与保卫处和校园管理服务中心组织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各系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并对违纪学生提出处理意见。
3.督促辅导员在值班巡查宿舍期间配合保卫处、校园管理服务中心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警醒学生在宿舍使用高功率电器的有哪些危害,以及乱拉乱接电线和偷电行为存在的危险,让广大学生在提高消防安全意识的同时做到自我监督,自我提高。
4.及时处置各院系上报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学生。
(五)校团委
1.定期开展学生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配合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例行检查。
2.校学生会负责组建学生宿舍内学生防火安全检查小组,团委协助保卫处指导该小组的日常工作。
3.把安全检查纳入到学校文明宿舍的评比中,如果宿舍存在使用高功率电器、乱拉乱接电线、偷电漏电等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得参加该次文明宿舍评比,且对存在以上行为的学生宿舍进行通报批评。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应及时做好记录并通报学生工作部、保卫处和学生宿舍所属院系。
(六)各院系
1.利用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对本系师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将消防安全教育作为入学教育专题,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灭火逃生能力。
2.每月组织一次本系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大检查,做好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存档。
3.辅导员每周至少深入学生宿舍一次,宣传消防安全知识,检查学生用电情况,排除隐患。
4.对本院系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生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保卫处。
第十五条 图书馆、自习室、食堂、电脑机房、大英机房、实验室等由其使用和主管部门分别管理各自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行政楼、教学楼等场所由保卫处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校园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管辖在学校内承建工程的建筑公司和施工队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发电机房、高低压变电房、仓库等场所由总务处联合校园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检查、维护场所内消防设施,负责室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租赁、承包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从事经营、管理场所区域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学校应当与使用单位、租赁、承包单位或个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或在租赁、承包、委托经营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安全责任制,为明确的,由该场所使用人负责。(凡在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校园范围内投资、租用学校设施、房屋、土地从事销售以及其他经营性服务的商业店铺、占用学校土地摆摊、设点、从事短期性经营活动的,均属规定所界定的范围,均需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九条 对于涉及两个以上单位使用的建筑物,各使用单位对消防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条 各级防火安全检查
(一)校级防火安全检查:由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根据学校领导(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指示组织实施,在每年“119”消防日、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及学期结束最后一周(即安全教育周)、每年的安全生产月对全校防火安全工作进行检查;
(二)学校内各单位的防火安全巡查:由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组织实施,各单位全体人员参加,对本单位防火安全每季度进行一次大检查;
(三)各院系、处室安全员应当在每天下班前对本部门重点要害部位的防火安全情况进行巡查,确定无安全隐患后,切断电源。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应急车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做到如下两点:
(一)防火巡查员应当填写巡查记录,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二)行政楼、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水电机房、仓库等场所为消防重点单位,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巡查时如发现消防违章行为,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巡查时如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巡查时如发现初起火灾应当根据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第二十六条 举行重大活动(大型文体活动、接待外宾、上级领导等)时,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在保卫处的协助下对活动场所进行严格的防火安全巡查,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学校保卫处的通知要求,积极组织消防自查和自纠活动,并将检查情况和存在的隐患以书面形式报告学校保卫处,对能整改的隐患要立即整改,难以整改的,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安全,并报学校保卫处,由保卫处组织进行整改。
第二十八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保卫处)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保卫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二十九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的,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保卫处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对于公安消防机构和学校保卫处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限期内没有整改的,将依本规定予以处罚,学校保卫处负责强行整改。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的程序:
(一)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整改:接到《火灾隐患通知书》或整改意见后,由学校保卫处向学校主管领导汇报,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按期按质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由保卫处拟定整改结果书面总结经学校主管领导批示后上报相应的监督部门。
(二)各单位通过开展消防安全自查活动(或保卫处例行消防安全检查时)检查出的火灾隐患整改:由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提出整改意见(或保卫处下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经整改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指定专人负责整改,整改完后将整改结果反馈给学校保卫处,由学校保卫处验收存底。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具体交由保卫处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单位协同开展。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六条 学校保卫处每季度在教学区、生活区、校道等师生活动场所,通过悬挂消防安全标语、张贴消防安全知识海报、派发消防知识宣传单等形式,向全校师生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在公众自由活动时间,通过学校广播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各系部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各处室、院系、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新入职的行政人员;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校卫队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 火灾报警、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第三十九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要立即拨打火警119电话报警,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均应无条件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碍报警。报警时报警人要沉着冷静、口齿清楚、讲清发生火灾的具体部位(哪个校区、具体地址),建筑物的名称及具体位置,火灾性质及火势情况,建筑物内有无人员被困,报警人的姓名与报警电话号码。报警后应立即安排人员到校门口接应消防车,同时要采取一切手段向着火建筑物内的人员发出警报。火灾现场中的行政职务最高者是火灾现场的临时指挥员,有义务根据火场情势合理地组织人员进行灭火,有秩序地对建筑物内的被困人员进行营救和疏散。存放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或贵重物品的,应视情况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转移。
第四十条 发生火灾时,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未成年人、残疾人除外)都有参与有组织灭火的责任和义务。先行到达火灾现场的人员要根据灭火的原则和方法权利实施灭火,火场附近的工作人员和义务消防队员接到火警命令后,必须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火场,在火场指挥员的统一指挥下实施灭火或营救。火灾发生后,有关部门必须立即组织人员切断失火建筑物内的供电电源,为消防栓进行供水加压。
第四十一条 灭火的原则和方法
(一)救人第一的原则;
(二)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
(三)先控制后灭火的原则;
(四)合理使用灭火器材的原则;
(五)救火时不要轻易敞开窗子,避免燃烧加快和火灾蔓延;
(六)灭火器应集中使用,增大灭火效力;
(七)灭火时应用湿毛巾捂住口鼻,避免烟雾中毒;
(八)遏制初级火灾,根据火情灵活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 各类实验室应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安全保卫处备案。
第四十四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保卫处)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四十五条 火灾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一)火灾事故现场调查:火灾事故后的现场,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再进入。发生火灾时,对现场发现的可疑人员要立即加以控制,防止其逃跑或对现场进行破坏。发生火灾后的目击者、知情者和火灾部门的防火负责人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火灾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积极向调查组提供物证和证言。发生火灾的单位(部门)事后要及时向学校保卫处递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发生火灾的时间、地点、起火原因、扑救过程火灾陨失、事故责任人,本单位(部门)应吸取的教训,火灾事故后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二)火灾事故的处理:由保卫处向学校领导和上级公安消防机构报告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结果。由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研究决定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部门、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三)火灾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原则: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火灾原因不查明不放过,有关人员未教育不放过,火灾责任人未追究不放过,整改措施为落实不放过。
第八章 学校志愿消防队员组织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志愿消防队员由各处室、院系消防责任人、校卫队、宿管员组成,在学校保卫处领导下开展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保卫处组织志愿消防队员有计划、有步骤、有方案的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业务学习,增强消防安全防范意识;
(二)熟悉校园的基本情况,掌握学校的消防设施分布情况,了解各栋楼宇的消防器材配备情况,熟练并掌握各类消防器材的用途和使用方法;
(三) 定期进行消防技能培训和训练,定期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不断提高消防技能,熟练掌握消防设施的性能及操作规程;
(四)协助保卫处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及时向保卫处汇报;
(五)接到火警报告时,应立即集合队伍,组织人员分工合作,解救受困人员,扑灭火灾;
(六)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
(七)志愿消防队员员必须做到“四懂四会”:懂消防基本常识、懂灭火器材性能、懂报警程序、懂消防安全及消防设施的检查巡查;会正确使用灭火设施、会扑救火灾、会疏散人群、会保护现场;
(八)配合保卫处指导师生员工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培训工作;
(九)各志愿消防队员员有义务定期对本单位的消防器材、设备进行检查,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对损坏、缺失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向保卫处报告,由保卫处进行补充或统一更换;
(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召之即来,来之能战。
第四十七条 志愿消防队员的活动、训练经费和队员补贴,应当由保卫处报请学校统一拨付。
第四十八条 志愿消防队员员在扑救火灾或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丧失劳动力、牺牲,其医疗、抚恤待遇和养伤期间或丧失劳动力的生活保障,由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
第四十九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落实各项值班执勤制度,具体如下:
(一)消防控制室必须保证24小时设专人值班,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严禁离岗、未经专业培训的无证人员不得上岗,消防控制室人员编制不少于六名。
(二)值班人员应认真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消防设备的性能及操作规程,提高防火、灭火技能。
(三)值班人员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以及消防巡查、发现问题处置、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四)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五)值班时间严禁睡觉、饮酒,不得聊天、打私人电话、玩手机,不准在控制室内会客,严禁无关人员触动、使用室内设备。
(六)严密监视设备运行情况,遇有报警要按规定程序迅速、准确处理,做好各种记录,以备检查留底,发现消防设施运行故障问题、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主管负责人。
(七)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火警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同时报告部门主管。
(八)未经保卫处、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关闭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
(九)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应完整,字迹清晰,保存完好。
第五十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还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
(二)对火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报火警并向消防主管人员报告,随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部门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四)学校保卫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一条 保卫处应根据消防管理规定,不定期对消防控制室进行检查,并对消防控制室记录进行查看,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处置措施。
第五十二条 保卫处是消防控制室的直接监管单位,校卫队员是消防控制室的直接负责人,负责消防控制室的日常值班、监察。
第五十三条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应对工作认真、负责,如出现火情,值班人员未及时、准确报告学校保卫处和公安消防机关的,学校将根据消防管理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五十四条 消防控制室内的相关设备,如出现故障、损坏,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及时报告学校保卫处,并通知维保公司迅速到场维修,并及时做好相应的台账登记,以备检查。
第五十五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听从学校保卫处指挥,做好学校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第十章 重点单位(部位)防火管理
第五十六条 重点单位(部位)是指:在我校教学、科研、生活中地位重要、影响面大、人员密集,贵重仪器密集、秘密性强,经审批纳入重点管理的实验室、图书馆、档案室、化学药品、放射性源存放处、油(气)储藏点等单位。依据公安部颁发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确定以下单位(部位)为我校校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1.学生宿舍;2.教学实验大楼;3.图书馆;4.食堂;5.行政楼;6.变电房、发电机房;7.储气库、设备器材库;8.化学药品仓库;9.计算机机房、网络通信机房、英语机房;10.其他类仓库。
第五十七条 上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学校保卫处应当实行重点监管,重点部位的隶属单位(部门)必须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建档立制、定岗、定责,并接受学校保卫处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校级消防重点要害部位须建立档案,内容包括方位、图片、说明、工作人员名册、安全负责人等,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补充。
第五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应当根据“四大”(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危险大)原则,确定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报学校保卫处备案,必须做到建档立制、定岗、定责,责任到人。
第五十九条 校级消防重点部位(含各单位的重点部位)局部维修、维修工程,需报保卫处审批之后,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采取安全措施进行施工,施工区和使用区设置隔离屏障,严格隔离。使用明火作业时,要保证现场清洁,检查是否影响周围安全,并配置灭火器材,由专人监护。
第六十条 消防重点部位内部以及配套房屋,不得出租进行生产和经营行活动(经学校批准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学生宿舍内和重点部位值班室、办公室内禁止私接、乱拉、乱架电线,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严禁使用电磁炉、电饭锅、电炖锅、热得快、电热水壶等大功率电器,严禁使用酒精炉、煤气炉、煤油炉等灶具,严禁乱扔未熄灭的烟头、燃烧物,严禁在宿舍去和重点部位周围焚烧易燃杂物和燃放鞭炮。
第六十二条 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消防安全规范化管理和奖惩制度,并落实到位。
第十一章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管理
第六十三条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在贮存、使用、运输中必须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中毒事故,确保教学、科研、生产的顺利进行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十四条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采购、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
第六十五条 教学、科研、生产所需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应制定采购计划,写明物品的名称、数量、用途,经学校领导审批,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六十六条 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汽油、机油、柴油、油漆等另设专用仓库贮存外,各单位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应落实专门场所储存,实行双人两锁制。
(二)确因教学、科研、生产需要临时存放少量危险品、剧毒物品的个别单位(部门),必须事先向学校保卫处申报备案,并报学校领导批准,经批准同意后,选择安全可靠的地点存放,并制定专人管理,做好相应的台账记录,严禁乱丢乱放。
(三)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应分类分室贮存。
(四)危险品仓库应设有通讯、降温、消毒、消防等安全设备,并设有防火标志,严禁烟火。库房附近不准进行明火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必须事先报学校保卫处,并确实做好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
(五)对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和变质而引起燃烧爆炸、中毒的危险品,应采取相应的密封贮存措施,定期检查,防止自燃自爆。
(六)危险品仓库应安装防爆、隔离或密封式的电器照明设备。
(七)贮存的危险品要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清点核实,做到购买、发出、使用、回收、销毁、库存数量平衡。
(八)危险品的发出、使用、回收、销毁等,应做好相应的台账登记。在发出时,应对使用的单位、使用人、用量、物品名称都做好相应的登记;回收时,应对回收的数量、交回人、单位、物品名称做好台账登记;销毁时,应对销毁的物品名称、销毁的数量、销毁实施者、见证者做好登记,以备查阅。
(九)保管危险品的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危险品的性质和使用常识,工作认真负责,严格执行相关制度。
第六十七条 因违反危险品管理制度,造成学校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和当事人,予以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学校实验室管理部门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六十九条 危险品的管理由学校实验与信息管理部指定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学校保卫处负责监督。
第十二章 建筑、装修、维修工程管理
第七十条 大型的新建、改建、扩建有关消防安全部分,必须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向保卫处报备(附件1),方可施工。工程完工后,必须报请公安消防机构验收(附件2),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验收合格后向保卫处报备(附件3)。
第七十一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设计,必须符合设计防火规范,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并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对工程进行消防检查验收,验收时,应同时通知学校保卫处、规划办、总务处和该建筑物的管理使用部门相关责任人参加。
第七十二条 未向学校有关部门申报,未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私自搭建的建筑一经发现,责令由搭建单位自行拆除,并由规划办、保卫处、总务处负责监督执行。
第七十三条 室内装修和大型维修工程,必须按现行消防规范考虑消防设施的增设、维修或改造,并向学校保卫处申报(附件4),由有专业资质的施工队伍施工,工程完工后邀请保卫处进行消防验收(附件5),并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七十四条 学校基建办、总务处因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修工程影响到消防管道、器材的正常使用的,应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提出申请,由保卫处联系消防维保公司进行相应的改建或移位。
第七十五条 进行建筑、维修、装修作业的单位,对其施工场所的消防安全负主要责任,学校保卫处、总务处、规划办负监管责任。
第十三章 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消防设施,是指学校内各建筑物所配备的消防栓、消防水带、水枪、灭火器、消防网管、应急灯、疏散指示标志灯、消防自动报警系统、灭火器、消防喷淋系统、消防供水系统以及室外消防专用器材和设施。学校所有消防栓、消防水泵、消防水池、消防控制主机等重要消防供水、报警系统由学校保卫处统一管理、维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圈占、埋压、损坏。
第七十七条 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的楼宇建筑必须按消防安全设计要求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器材。学校消防设施规划,应当由学校保卫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消防供水、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要将施工合同、设备技术性能文件、详细的使用说明书、图纸资料等复印两份分别给学校保卫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存档。
第七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加强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管理责任制。对设置、配备在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包括灭火器、室内消防栓、消防水带、水枪、警铃、消防应急照明灯及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灯具等)按要求实行定点、定位、专人负责管理。要按照有关规定,保持其完整有效,安放整齐到位,做到无丢失、损失、锈蚀、霉烂等,使用性能良好。同时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器材不被埋压、圈占、擅自挪用、拆除、停用等。对损坏、缺失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及时报告学校保卫处,有保卫处按照有关规范要求统一补充配备。
第七十九条 学校保卫处应当对重要的消防供水、控制、报警等系统设施及校属各单位(部门)消防管辖区域进行登记造册,负责检查、监督日常消防设施管理的落实情况。每季度组织一次全院性的消防设备完好情况和管理登记情况巡查。对消防设施管理良好和登记清楚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通报表扬,发现存有消防设备管理差和登记混乱的,对该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八十条 校内道路及其它消防通道应当保障消防车辆通行无阻,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辆通行的障碍物。不得堵塞和占用消防通道。各驻校经营单位、各建筑工地,必须按规定配足消防器材并负责管理、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第八十一条 各大楼的消防水泵、消防水池、消防控制主机、控制线路等重要设施,必须由驻校消防维护保养单位每月检测一次,保证消防供水、喷淋、气体灭火和报警等系统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八十二条 学校保卫处统一对各单位(部门)的消防器材设施实行配置,各单位如需新增灭火器、应急灯等消防器材,应提前15日向保卫处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保卫处按照部位的特点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申请的单位(部门)应确保新装消防器材的完好有效。
第八十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在非火警情况下(除训练外)使用消防器材,违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消防法》以及本《规定》中的有关条款给予处罚。
第八十四条 凡单位(部门)搬迁、装修房屋,不得损坏、遗失灭火器材,造成损失的,由该单位(部门)或个人负责赔偿。
第八十五条 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管理应遵循下列几点要求:
(一)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应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
(二)消防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灭火器箱、消防栓应贴有消防封签、标签上应标明有效日期和检查日期;
2.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3.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4.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5.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6.按照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7.自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8.集体宿舍内应设置醒目的消防设施、器材、出口等消防安全标志。
(三)消防控制室应保证其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
(四)消防控制室应保证其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存放完整的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资料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五)消防设施、器材经学校消防维保公司检查后,让其出具检查报告,再根据保卫处的日常检查数据,及时对《中山大学新华学校消防档案》进行数据更新。
第八十六条 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使用、维护、测试、保养,应做到如下几点:
1.消防设施的日常使用管理由学校保卫处负责,主要是督促消防维保公司每月定期对学校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进行检测,保证设施整洁、有效、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维保公司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月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学校保卫处负责组织实施,消防维保公司、校卫队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应定期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定期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11月、4月)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四章 用电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十七条 严禁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在学生宿舍、教室内使用电磁炉、热得快、电烙铁、电热水壶、电饭锅、电热毯等大功率电器设备,一经发现,立即没收,并依本《规定》处理。
第八十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私接电源、私装电灯、私自改变原有线路、以金属丝代替保险丝,一经发现,责令立即拆除,并依本《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十九条 各单位(部门)应定期对电气设备、电源线路、电闸开关和照明灯具等进行安全检查,凡有损坏或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应及时报修或更换,未修好前不得使用。非特殊需要的单位(部门),下班前应切断电源。电器动力设备不得带病运行操作,设备容量应符合线路及电闸开关所规定的安全运行值,防止超负荷运行。
第九十条 凡用电增容或增加大容量电器设备,必须向学校总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违者一经发现,责令其自行拆除,并依本《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十一条 电工必须持证上岗,电器线路的铺设和电器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和安全技术规定。
第十五章 动火、用火安全管理
第九十二条 学校范围内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凡因故需用明火的单位(部门)、个人,都必须在安全的地点,由专人看管监护,确保在安全的条件下进行。校内各基建工地动火、用火,建设承包单位负责人应对消防安全负责,确保工地安全。
第九十三条 严禁在建筑物内燃烧废纸杂物,在室外燃烧废纸杂物时,必须有人看管,确定火种熄灭后方能离开。
第九十四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办公场所等使用煤油炉、酒精炉等生火,违者一经发现,除批评教育、收缴物品外,还要依本《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十五条 禁止在宿舍内燃放烟花爆竹、吸烟和点燃蜡烛。严禁将未熄灭的烟头、纸屑等火种随意扔到垃圾桶内,以及向窗外扔燃烧物,违者一经发现,将按照本《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九十六条 实验室做实验使用的酒精炉、液化气炉、煤油炉等明火时,必须有专人看管。
第九十七条 学生宿舍、实验室、办公室使用蚊香进行灭蚊的,应远离附近的可燃物,且当相关人员离开房间时应该立即熄灭蚊香,确保不会火种。
第九十八条 化学危险品仓库、后勤物资仓库、配电房等重点场所严禁将火种带入,无关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第九十九条 易燃部位(如图书馆、实验室、机房、后勤物资仓库等)和高层建筑使用明火作业时(如电气焊),动火单位(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落实防范措施和责任人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一百条 易爆部位(危险品仓库、化学实验室、气库等)需动火时,必须事先向学校保卫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根据现场条件,采取隔离措施,做好防爆准备,方可施工。
第一百零一条 电焊工、气焊工、锅炉工等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一百零二条 动火、用火作业时,施工单位应做到如下几点要求:
(一)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学校保卫处提出申请;
(二)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三)向动火作业点所在的单位(部门)提出申请,由该单位(部门)的主管领导指定一名管理人员到现场监督和不定时巡查;
(四)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时,施工单位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五)动火、用火作业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该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检查是否存在会引起火灾的火种留下,确保无火种留下后方可撤离,因未检查施工现场,导致余留下的火种引发火灾事故,事故的责任、损失全部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六章 燃油、燃气、电器设备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 燃油、燃气和电气设备是单位生产中经常使用的,也是容易引起火灾的重要方面。燃油、燃气和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燃油、燃气和电气设备的管理应明确以下三点内容:
(一)燃油、燃气和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
(二)确定设施登记、职业资格、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具、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三)燃油、燃气、电气设备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1.采购燃油、燃气、电气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消防安全的要求;
2.从事燃油、燃气和电气设备检查的相关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油、燃气和电气安全知识,必须经过专业安全培训,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核发的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严禁非专业人员进行检查作业;
3.燃油、燃气和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人员操作,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4.不得随意乱接燃气线路、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燃气和电气设备;
5.电气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6.对燃油、 燃气、电气线路及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至少每月一次),并做好相关台账记录;
7.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8.储存燃油、燃气的库房,应严格按照消防安全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防护措施;
9.燃油、燃气相关安全附件、仪表、管道、阀门及胶管需按要求定期检测检验及维护,有老化、残缺、破损、失灵现象应立即更换;
10.燃油、设备设施及管道周边严禁放置危险物品或有腐蚀气体的产生;
11.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必须由专业电工按规定进行实施,新设、增设、更换电气设备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过主管部门及安全部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
12.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13.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暗线必须穿管敷设,明线必须要有护套,电缆、电线管、桥架等穿过墙体、楼板的孔、洞应用非燃材料堵塞。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电线老化、破损等不安全因素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14.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部、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15.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应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16.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17.除已办理动火许可证及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单位外,燃油、燃气和电气设备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18.使用明火的部门、单位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办理动火许可证,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19.超过60W的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或可燃构件上,仓库照明不应大于100W;
20.燃气和电气设备的维修维护,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按安全操作规程切断燃气来源及切断设备电源,并挂警示牌;
21.对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维修有关人员,应定期进行再教育培训,以提高有关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及专业技术能力。
第一百零五条 电气设备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1.设备的使用情况,有无异常现象;
2.熔断器是否符合电气设备安全要求,有无用铜、铝丝代替;
3.是否存有违章安装使用电焊机、电热器具、照明设备等现象;
4.电气设备的接地、短路等保护装置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超负荷运行的现象;
5.检查避雷器锈蚀程度、有无裂纹,引线是否完全,触点是否松动,接地电阻是否超过标准要求;
6.检查设备静电连接是否齐全、可靠,接地电阻是否超过标准要求。
第一百零六条 燃油、燃气设备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1.燃油、燃气相关安全附件、仪表、管道、阀门是否出现老化、残缺、破损、失灵现象;
2.是否有燃油、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被外物埋压;
3.是否从事危害室内燃油、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4.是否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和燃油设备;
5.是否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
6.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的情况;
7.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8.倾倒燃气钢瓶残液的现象;
9.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的现象;
10.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11.燃油、燃气的库房是否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是否按照消防安全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防护措施。
第十七章 消防档案管理
第一百零七条 消防档案的建立、健全和完善,是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消防档案的管理工作,由学校保卫处统一负责管理、院属各单位(部门)的各类消防档案资料,均一式两份,一份自用,一份送交保卫处,存档备查。
第一百零八条 消防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宜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2.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消防档案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4.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第一百零九条 消防档案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基本概况,消防重点岗位情况;
2.建筑物或施工场所,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防火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3.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安全员岗位职责;
4.消防安全制度;
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6.与消防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7.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的记录;
8.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9.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
10.火灾情况记录;
11.参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及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12.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一百一十条 消防档案的还应包括以下资料:
1.消防安全例会纪要或决定;
2.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3.消防维保公司对学校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
4.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
5.各类有关消防安全的预案、规定、办法等措施和条例。
第一百一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都应当按照上述内容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档案应全面、准确、详实反映本单位(部门)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第十八章 奖 惩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校将消防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规定》,思想上麻痹大意致发生火灾的单位(部门)和个人,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对负责人进行必要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由司法机关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或者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优秀表现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将给予表彰奖励:
(一)防火宣传工作有力,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消防安全工作到位,在防火安全检查中未发现火灾隐患、未发生火灾事故的;
(二)对消防器材的保管、维护工作认真负责,有效地延长器材的使用寿命,为学校节省资金的;
(三)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火灾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四)在发生火灾事故时,奋力抢救学校财产或积极参与救援、灭火工作,避免造成更大损失,有突出贡献的;
(五)在消防工作中做出其他突出成绩和贡献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造成损失的情况与认识态度责令其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并予以口头警告:
1.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2.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挪作他用或破坏的;
3.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4.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5.谎报火警;
6.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7.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
8.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9.非电工人员随意乱拉乱接线路的;
10.对存在的一般火险隐患,经通知不按期整改的;
11.装饰、装修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
12.在校园消防重点部位未报保卫处批准私自焚烧树叶、废纸等垃圾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还要予以通报批评:
1.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造成轻微损失的;
2.在禁烟场所吸烟或乱扔烟头而引起火警,造成轻微损失的;
3.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
4.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5.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6.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7.电工人员不按操作规程布线,造成走线不规范,接头不牢或所用电线与其所承受的负荷不符的;
8.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随意在原有线路上接入大功率电器的;
9.在学生宿舍(公寓),擅自使用电热毯、电磁炉、电饭煲、电热棒、电热水壶或其他功率超过额定负荷电器设备的;
10.违反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在学生宿舍内使用蜡烛、煤油灯、酒精灯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的;
11.违反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在宿舍存放易燃易爆或剧毒化学危险品的;
12.未履行《规定》的防火检查职责,对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不及时上报,造成财产损失,情节较轻的;
13.防火重点部位未经批准动用明火,又未采取防火措施,造成财产损失,情节较轻的;
14.违反本《规定》,不作为、玩忽职守的,发生火灾事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对相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大小和危害程度予以相依的处理,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未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停职、停学、解聘、开除;构成犯罪的,将依法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1.在校园内故意纵火,照成人身财产损失的;
2.私自携带火种进入仓库、宿舍、办公楼等重点场所,造成火灾发生,损失严重的;
3.因个人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火灾发生,损失严重的;
4.在火灾发生后,不参加救援,浑水摸鱼,偷窃学校财产的;
5.造成学校财产或人身财产重大损失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损失轻微的),但能主动坦白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挽回损失的肇事者或责任人可视情况予以减轻或免予处罚。
第十九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由学校保卫处实施监督、检查。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附件:1.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3.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4.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审核申报表
5.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