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保卫〔2019〕1号
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校园
治安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校机关各处、室、中心、直属单位,各学院、直属系:
为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保障校园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对《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治安综合治理规定(试行)》(中新院〔2009〕3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2019年1月18日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校园治安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治安管理,严格校风校纪和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校内稳定,特依据国家法律和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校园治安管理的任务是:对校门、道路、教学、行政、生活区和其他公共场所进行治安管理,防止扰乱院内治安秩序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消除治安灾害事故,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条 校园治安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本规定和有关校规校纪的人,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凡扰乱校园治安管理秩序,尚不够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处罚的情节轻微的违法违纪行为均依照本规定处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各处室、院系的治安防火责任人为领导小组成员。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对学校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综治办),综治办设在保卫处,保卫处处长兼任综治办主任。综治办的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学校治安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校园治安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三)做好动态信息工作;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全事端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国家安全、公安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四)组织开展法制与安全教育;
(五)制订治安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督促和 指导各单位、部门对师生员工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和防火、防盗、防毒、防诈骗、防破坏等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师生的自我防范能力,并检查监督各单位落实治安管理工作;
(七)调解处理学校内部治安纠纷;维护校园内治安秩序;
(八)对校内有轻微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
(九)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治安的情况;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十)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置。
(十一)完成学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临时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校门管理
第六条 凡本校师生员工一律凭本校的校园卡、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进入校内;因公或者探亲访友的校外人员,必须凭介绍信或本人证件并在门卫登记后方可入内。
第七条 新闻记者进入校园采访,须持记者证和采访证明信,并须通过保卫处审批并征得校长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采访。进入校园采访的记者,须遵守学校的规定,学校有权制止与记者名义不符的一切活动。
第八条 未经保卫处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入校园摆摊经营;校园内禁止推销、外卖、乞讨、收拣破烂等,以免干扰校园管理秩序。 禁止社会闲杂人员进入和穿行校园。门卫有权查询出入校门的人员,有权检查出入校门的车辆以及携带的物品,任何人不得拒绝查询。
第九条 装有货物的车辆出门时,一律凭放行条经门卫查验后方可放行;携带公物出校门,须交验本校有关单位证明,发行物资与证明不符的,不得放行;携带私人大件物品出校门,须持证明或凭个人证件经门卫查验和登记后方可放行。
第十条 机动车辆一律凭保卫处印发的车辆通行证进出校园。骑自行车进出校门时须下车推行。无锁或撬锁等可疑自行车出入校门,须接受门卫查处。
第四章 校园治安秩序管理
第十一条 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入校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并持有如下证件或证明:学校机动车辆校门出入证、来校联系工作介绍信、本校师生工作证或学生证等。
第十二条 校园内机动车辆限速15公里/小时,禁止使用远光灯,禁止鸣喇叭,禁止机动车辆在禁停路段、道路交叉口、主校道旁及人行道停放。
第十三条 机动车入校,驾驶员必须服从校园交通管理人员指挥,履行出入校验证手续,按照校内交通指示标志靠右行驶。机动车辆要避让非机动车、行人。
第十四条 校园内禁止乱停乱放车辆。机动车、非机动车(自行车等),应停放在划定的停车位上,并排列整齐。
第十五条 禁止在校内练习驾驶机动车辆或驾车兜风。
第十六条 校园内教学区范围不准随意张贴广告,摆宣传板和拉横幅(学校公务除外)。各院系、处室、学生社团可在学校配给的移动宣传板上张贴广告、通知,但不准张贴商业性广告。
(一)学生生活区(学生宿舍区),学校规划的宣传广告栏,供各院系、学生社团张贴广告、通知。以上宣传广告栏每周的星期日清理一次(由校园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清理)。
(二)学校各院系、学生社团确需在教学区、学生生活区拉横幅的,需提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横幅内容,悬挂地点、时间,保证按时拆除),经院系或社团负责老师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报校长办公室审批。
(三)各院系、学生社团活动需在学生生活区设立摊位的,需提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或社团负责老师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报保卫处审批。
(四)各院系、学生社团活动引进赞助商需在学生生活区设立摊位摆卖商品或校外单位为师生提供公益服务需在学生生活区设立摊位的,均由保卫处从严审批(每周限安排一次)。
(五)教学区、学生生活区违反上述规定乱张贴的广告、宣传板、横幅和摊位,由学校校卫队负责检查、清理,并在今后一律不得在校园内宣传和摆摊位。
第十七条 校内经营网点和经批准进校经营的商贩,应经保卫处审批同意后,按指定地点和范围经营。严禁无照经营、随意摆摊、尾随叫卖及其他干扰校园秩序的经营活动。未经批准,教职员工和学生个人禁止在校园从事任何商业活动。
第十八条 未经允许,校外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举行任何文娱体育活动。如经允许只能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内举行,并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九条 校园内禁止赌博、酗酒、哄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等行为;不准打鸟、钓鱼、摘取花果、损坏草木、打枪玩弹弓等;绿化草地上禁止赐足球和损坏绿化草地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禁止随地便溺、乱烧物品和乱倒垃圾、渣土、脏物;不准在建筑物上任意涂抹刻划,不准在校园内放养鸡鸭犬等家畜。
第二十一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党委宣传部(宣传与新闻中心)、保卫处、总务处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 未经学校党委宣传部(宣传与新闻中心)、保卫处、总务处审批同意,不得在校园内设置临时或永久建筑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校党委宣传部(宣传与新闻中心)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
第五章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讲座、报告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事先向学校学科与科技管理处、校长办公室、保卫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以及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经批准后方能举行。 禁止非法游行、罢课、张贴大小字报和传播反 动、淫秽出版物及音像制品。
第二十四条 凡在校内举行放映、演出、舞会或体育项目比赛等活动,主办单位必须负责活动场所的安全检查和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在室内举行的,必须保证消防出口通道畅通,必须控制人数,尽可能凭证入场。
第二十五条 属于大型(校际或跨校际)活动的,主办单位须事先经学校领导批准同意后,到学校保卫处备案,必要时由保卫处派人协助维护秩序。未经批准的大型活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无安全保障的,保卫处有权提出改变活动计划或责令中止活动。
第二十六条 参加公共活动的人员或观众,必须讲文明礼貌,遵守公共秩序和道德,遵守举办单位和活动场所的有关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入场,禁止故意拥挤、起哄、吵闹等扰乱场内外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乘坐校车要按先后次序上下,要尊老爱幼,照顾老弱病残者,不得抢占座位。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品乘车。
第六章 学生宿舍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宿舍内严禁打架、斗殴、赌博、酗酒、猜拳喊码、打球、喧闹、燃放鞭炮、损坏公物等扰乱宿舍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晚上熄灯后和午休时间,不准在宿舍内吹、拉、弹、唱或大声说笑。除特殊情况经管理人员允许外,不准男女同学互相串门或留在房间聊天。
第三十条 学生要遵守作息时间,晚上外出的应在熄灯前返回宿舍,晚归的学生必须接受管理人员的查询和登记,禁止爬门爬墙进入宿舍。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内私拉电线、安装插座;严禁使用电炉或其他电热器;禁止使用煤气;严禁在蚊帐内使用电灯、蜡烛照明。不得在宿舍内烧煮东西。
第三十二条 学生宿舍不得留宿校外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留宿的,事先应经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同意,并按照户口管理规定进行申报登记。 学生宿舍不得留宿有传染病、精神病患者或其他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疾病患者;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
第三十三条 严禁擅自撬门破锁或损坏宿舍设施的行为。不得在宿舍内设点做买卖和举办舞会、音乐会等。宿舍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品。
第三十四条 宿舍内不得乱写乱画,不得乱倒垃圾、剩余饭菜和其他污秽物。禁止朝门窗外扔东西。
第三十五条 学生要遵纪守法,服从管理,协助宿舍管理人员搞好宿舍治安管理,严格遵守宿舍出入、会客、留宿、携物、人走上锁等制度,共同维护学生宿舍的秩序和安全。
第七章 暂住人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凡市外居民需在我校暂住三日以上的,必须先报保卫处和总务处同意,并到辖区派出所办理暂住人口登记后方能住宿;申报暂住人口,必须持有乡以上证明和身份证方能办理登记手续,留宿暂住人口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规定》的规定,做到来人登记,人走注销。
第三十七条 住在校园内超过十日以上不满三个月的暂住人员,应办理校门临时出入证,对从事经商、建筑、修缮等集体暂住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校外人员,应由其主管单位负责登记造册,到保卫处办理定期出入证。
第三十八条 外来暂住人口由保卫处、总务处和校园管理服务中心共同管理,有暂住人员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治安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做好防盗、防火、防中毒、防工伤事故的工作。 保卫处、总务处和校园管理服务中心有权依照有关法规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暂住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解雇、解聘或直接清退不适合的暂住人员。
第三十九条 外来暂住人员应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不得擅自留宿外人,不得男女混居。严禁在留宿地打架、斗殴、赌博、酗酒、喧哗等扰乱治安秩序的行为。
第八章 校园治安管理处罚规定
第四十条 对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的处罚分为:(一)口头批评或警告;(二)罚款一元以上五十元以下;(三)属本校人员的,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或行政、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十四岁的人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可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精神病人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第四十二条 因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行为造成的损失,由行为人赔偿。如果行为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能力赔偿或负担的,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或负担。
第四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处罚直接责任者;单位主管人员指使的,同时处罚主管人员。
第四十四条 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三)由于他人胁迫、诱骗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一)后果严重的;(二)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十八岁人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的;(三)屡教不改或态度恶劣的。
第九章 处罚的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于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由保卫处执行,赔偿损失的处理由被损坏财物的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十六条 对于处罚中的通报批评、行政、纪律处分由学校主管部门和各系以及保卫处共同协商办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超出本规定管辖范围的行为,由学校保卫处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山大学新华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