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安全稳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工作方针,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广东省教育系统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方案》及《广州新华学院创建更高水平的“安全文明校园(平安校园)”活动规划和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校园安全统筹协调、监督管理部门为保卫处,其他各部门、各单位对所辖或工作职责涉及的人员、场所、设施负有维护稳定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强化管理,防范安全稳定事件和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 校园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条 根据每年《安全稳定责任书》内容要求确定责任人。各部门、各单位党政一把手是本部门、本单位校园稳定和安全事故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各单位其他党政领导对所管辖部门、联系单位和分管工作负有维护稳定和安全管理主要责任。具体工作人员对相应的安全稳定事件和重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第四条 保卫处根据职责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单位重点防范部位、场所、设施和人员,并组织有关部门及时、经常进行严格检查、监督和管理,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或不稳定因素要提出具体防范措施,按照工作程序责令立即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止工作或活动。
第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安全稳定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学校保卫处和有关学校领导报告。情况紧急的,应当在采取应急措施同时进行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整改或采取其它有效应急防范措施。
第六条 校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和保卫处要联合完善学校安全稳定事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制定和完善本系统、本单位安全稳定事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并报送校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和保卫处备案,同时进行应急处理的宣传教育以及本系统、本单位应急处理演练,形成安全稳定应急联动机制。
第七条 学校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安全稳定大排查和安全演练活动,根据需要即时研究安全稳定工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校安全稳定工作会议,签订一次安全稳定责任书。各部门、各单位要面向全体师生员工做好安全稳定宣传教育活动,认真开展安全稳定大排查活动,加强安全稳定管理,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三章 责任追究范围和认定
第八条 对因教育、管理、预防不到位等失职、渎职情形而造成下列安全稳定事件和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
(一)严重影响政治安全稳定的群体事件。
(二)打架斗殴、醉酒闹事等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治安群体事件。
(三)实验室、食堂、宿舍等重点场所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四)校内重大交通安全事故,校车管理不当造成的交通事故。
(五)各类工程施工、建筑物质量等安全事故。
(六)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生物病毒等重大安全事故。
(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八)食物中毒重大安全事故。
(九)课堂、实验、实践教学及教学实习、毕业生择业、勤工助学、文体娱乐等学生学习、生活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人身安全事故。
(十)造成经济损失达万元以上等其它安全稳定事件和安全事故。
(十一)导致发生失泄密案事件。
第九条 安全稳定事件和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和对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追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一般根据学校管理权限,按照责任事件或事故情节轻重、责任大小,给予第一责任人、领导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等有关人员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涉及开除处分、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 未造成安全稳定事件和重大安全事故,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对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不履行安全稳定职责、安全稳定教育管理不到位、隐患不整改、安全稳定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或发生一般安全稳定事件和安全事故的。
(二)进行课堂教学、实验实习、社会实践、生产劳动以及组织参加公益性或有组织的社会活动等,未讲明安全规程,没有安全防范措施,安全教育监管不力的。
(三)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师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及具有危险性的劳动或者其它危险性活动的。
(四)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及存放场所或违法活动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岗前培训或安排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
(六)未按规定为相关从事生产、实验、施工、维修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
(七)有关管理人员不负责任、安全管理不到位或发现不安全不稳定因素未报告的。
(八)落实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不力或其他违反上级及学校安全稳定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因工作失误导致学校发生失泄密案事件的。
第十一条 安全稳定事件或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从严追责,对因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造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有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行为的。
(二)不配合、协助调查或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三)未迅速组织救助或不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配合救助不力的。
(四)阻挠、干涉对安全稳定事件或重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二条 对于人为违规酿成责任事故(正常办学活动除外)造成的学校财产损失由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发生安全稳定事件和重大安全事故的部门、单位第一责任人、领导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各级各类评优评奖(学术科研类除外)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提拔任用等,并按照学校相关处分规定处理。
第四章 责任调查和追究
第十四条 校园稳定事件调查由党委办公室牵头组成调查组,有关部门、单位参加。安全事故调查根据工作职责由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部门牵头组成调查组,有关部门、单位参加。
(一)政治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国家安全方面由学校党委办公室和保卫处牵头。
(二)网络信息及舆情方面由党委宣传部和信息与网络中心牵头。
(三)教学方面由教务处牵头。
(四)实验教学由教务处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牵头
(五)学生管理、实习方面分别由学生处、校团委、外事处、继续教育学院牵头。
(六)学术科研方面由科研处牵头。
(七)涉外安全由外事处牵头。
(八)校内交通、校门管理、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等安全管理方面由保卫处牵头。
(九)基建工程方面由规划办和总务处牵头。
(十)后勤劳动生产、食品卫生、医疗卫生方面由总务处牵头。
(十一)资金安全方面由财务处牵头。
(十二)失泄密方面由保密办牵头。
(十三)遇有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清的情况,由学校安全文明校园(平安校园)工作领导小组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和安全事故调查一般要在 30 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形成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经调查组提出并报学校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由监察审计室、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协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调查报告形成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意见,由学校研究决定。一般应当自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15日内对有关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决定。上级机关直接调查的,依据有关要求、调查结论、处理意见及本办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被追责人员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广东省教育系统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方案》《广州新华学院教职员工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广州新华学院校园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书》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