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工作的通告

作者: 时间:2024-03-08 点击数:

全体师生员工:

为深刻吸取江苏南京“2·23”重大火灾事故教训,有效预防和遏制电动自行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及其电池)引发火灾事故,保护全体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广东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要求,现就关于规范校园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建筑物的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

二、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禁止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楼入户”“人车同屋”。

三、禁止超时充电和过度充电,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四、禁止私自改装、扩容、更换电动自行车电池;

五、禁止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禁止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存放易燃、可燃物品。

六、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拘留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将持续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工作,不定期联动属地消防、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全体师生要树立主人翁意识,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相互监督,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发现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时,要及时向保卫处举报(举报电话:广州校区:020-87211631;东莞校区:0769-88281230)。

特此通告。



广州新华学院

                         2024年3月6日







附件: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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